- 信息索引號:
113310020026730578/2020-114352
- 主題分類:
- 體裁分類:
- 發布機構:
區司法局(區行政復議局)
- 成文日期:
2020-10-20
-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 有效性:
有效
- 登記號:
JJJD01-2020-0013
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臺州市椒江區計劃生育公益金管理辦法及臺州市椒江區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
JJJD01-2020-0013
椒政辦發〔2020〕66號
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臺州市椒江區計劃生育公益金管理辦法及臺州市椒江區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街道辦事處、大陳鎮人民政府,區政府直屬各單位:
《臺州市椒江區計劃生育公益金管理辦法》及《臺州市椒江區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實施辦法》經修訂并報區政府常務會議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0月20日
(此件公開發布)
臺州市椒江區計劃生育公益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計劃生育社會保障機制,推動我區計劃生育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計劃生育公益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浙政辦發〔2006〕142號)、《浙江省衛生計生委 浙江省財政廳關于開展浙江省獨生子女死亡家庭輔助生育服務的意見》(浙衛發〔2014〕6號)、《浙江省衛生計生委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完善計劃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關懷政策的意見》(浙衛發〔2015〕6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經研究決定,特修訂本辦法。
第二章 公益金籌集和使用
第二條 公益金的主要來源:
(一)財政撥款;
(二)社會各界(包括團體、單位和個人)的捐助;
(三)公益金利息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條 公益金的補助對象及標準:
夫妻一方或雙方為椒江區戶籍、且持有有效《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領證時間須早于提出書面申請臺州市椒江區計劃生育公益金補助時間)的居民,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批準可享受計劃生育公益金補助:
(一)未成年獨生子女患有重大疾病(晚期惡性腫瘤、兒童先天性心臟病、終末期腎病、重性精神病、血友病及高位截癱),家庭困難,在一年內提出申請的,一次性給予10000元的補助。
(二)獨生子女死亡或發生意外傷殘(符合《中國殘疾人實用評定標準(試用)》二級及以上標準)且生活不能自理的家庭:
1.獨生子女在6周歲以下死亡或因病因傷導致一級傷病殘的家庭,一次性給予精神撫慰金5000元;
2.獨生子女在6-15周歲死亡或因病因傷導致一級傷病殘的家庭,一次性給予精神撫慰金20000元;
3.獨生子女在15周歲以上死亡且第三代子女未成年或無第三代子女的,或因病因傷導致一級傷病殘且第三代子女未成年或無第三代子女的家庭,一次性給予精神撫慰金30000元;
4.獨生子女因病因傷導致二級傷病殘的,減半執行。
(三)未成年獨生子女父母患有重大疾病(晚期惡性腫瘤、終末期腎病、重性精神病、血友病及高位截癱),家庭困難,在一年內提出申請的,一次性給予6000元的補助。
(四)未成年獨生子女家庭父母死亡或發生意外傷殘(符合《中國殘疾人實用評定標準(試用)》二級及以上標準)且生活不能自理的家庭:
1.父母雙方死亡或一級殘疾的,一次性給予10000元的補助;
2.父母一方死亡或一級殘疾的,一次性給予5000元的補助;
3.父母二級殘疾的,減半執行。
(五)獨生子女死亡家庭依法收養子女的,按戶一次性給予5萬元的補助。
(六)獨生子女死亡后,申請再生育的夫婦通過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生育孩子的,其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診療服務自費部分按實際費用予以補助,夫婦累計補助不高于5萬元。
以上公益金補助不計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
第四條 公益金以家庭為單位享受,同一情形不重復享受。同時符合本辦法多項條款的,按就高原則給予補助。
第三章 公益金審批和發放
第五條 公益金補助對象應向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領取并填寫《臺州市椒江區計劃生育公益金補助申請表》,由戶籍所在單位或村(社區)初審后,送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對符合條件者,在本地(村、社區)或本單位予以張貼公示,經公示7個工作日后無異議的,上報區衛生健康局審核。
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家庭,應提交病歷、傷殘等級、收養或死亡等相關材料。
第六條 上報待批的公益金補助對象,由區計劃生育公益金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成員集體審批后發放公益金。區計劃生育公益金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一般每年審批兩次,特殊情況臨時審批。
第四章 公益金管理
第七條 區計劃生育公益金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成員由區衛生健康局、區財政局、區醫保局、區民政局、區殘聯等部門組成。辦公室設在區衛生健康局。公益金專用賬戶向社會公開,常年接受資助。計劃生育公益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區衛生健康局負責,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和社會各界人士的監督。
第八條 計劃生育公益金必須專款專用,實行集體審批制度。區計劃生育公益金管理辦公室應規范財務制度,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
第九條 對采取弄虛作假或以其他方式騙取公益金補助的,除全額追回被騙取的公益金外,將依法追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條 計劃生育公益金籌集及使用管理,國家、省、市另有規定的,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0年11月20日起施行。原《臺州市椒江區計劃生育公益金管理辦法》(椒政辦發〔2017〕197號)同時廢止。
臺州市椒江區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
實施辦法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進一步做好我區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的實施工作,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全面兩孩政策改革完善計劃生育服務管理的決定》、《浙江省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實施方案(試行)》(浙人口計生委〔2008〕67號)、《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調整計劃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標準的通知》(浙財社〔2019〕34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特別扶助對象
特別扶助的獨生子女父母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滿49周歲;
3.2015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只生育或者依法收養一個子女;
4.現無存活子女或獨生子女被依法鑒定為殘疾(傷病殘達到三級及以上)。
第三條 特別扶助標準
1.獨生子女死亡的,按每人每月1200元的標準發放特別扶助金;
2.獨生子女一級傷病殘的,按每人每月1160元的標準發放特別扶助金;
3.獨生子女二級傷病殘,父母未滿60周歲的,或年滿60周歲且已享受政府養老服務補貼的,按每人每月760元的標準發放特別扶助金;
4.獨生子女二級傷病殘,父母未滿60周歲且失能、失智生活不能自理的,或年滿60周歲且未享受政府養老服務補貼的,按每人每月800元的標準發放特別扶助金;
5.獨生子女三級傷病殘,父母未滿60周歲的,或年滿60周歲且已享受政府養老服務補貼的,按每人每月600元的標準發放特別扶助金;
6.獨生子女三級傷病殘,父母未滿60周歲且失能、失智生活不能自理的,或年滿60周歲且未享受政府養老服務補貼的,按每人每月800元的標準發放特別扶助金。
以上扶助金標準包含“省特別扶助資金補助標準”。
第四條 特別扶助申請和審批
1.符合特別扶助條件的人員應在每年的1月1日至1月31日向本人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
2.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出具初審意見,并在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村(社區)公示7日。公示期滿后3個工作日內,將初審意見和相關材料報區衛生健康局。
3.區衛生健康局應當自收到初審意見和全部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出具資格確認意見。
第五條 特別扶助資格年審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衛生健康局應當在每年的2月28日前逐級做好上年特別扶助對象的資格年審工作,對不再符合條件的對象應按規定予以退出,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做好退出對象的告知和解釋工作。
第六條 特別扶助資金來源
特別扶助資金由中央、省、區財政共同負擔,財政部門要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證。
第七條 特別扶助資金發放
當年新增的對象,特別扶助金按月計算,一年發放一次,在每年的8月31日前按國庫集中支付制度要求,一次性發放到扶助對象個人賬戶。
往年享受的對象,按月發放到扶助對象個人賬戶。
獨生子女死亡或傷、病殘后不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夫妻,發放至本人亡故或子女康復。
第八條 職責分工
各地要將特別扶助制度實施工作納入衛生健康工作的考核評估內容,加強監督和檢查,確保特別扶助金及時精準發放到位。各鎮(街道辦事處)負責特別扶助對象的資格初審和年審等工作。區衛生健康局負責特別扶助對象的資格確認、扶助金發放等工作。區財政局負責特別扶助金的預算決算和監督檢查。
第九條 其他事項
國家、省、市另有規定的,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十條 實施時間
本文件自2020年11月20日起施行,原《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完善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的通知》(椒政辦發〔2013〕152號)同時廢止。
抄送:區委各部門,人大常委會、政協辦公室,人武部,法院,檢察院。
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 10月20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