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號:
113310020026730578/2020-136877
- 主題分類:
- 體裁分類:
- 發布機構:
區司法局(區行政復議局)
- 成文日期:
2020-12-09
-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 有效性:
有效
- 登記號:
JJJD01-2020-0016
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椒江區城市道路兩側退讓地
管理辦法的通知
椒政辦發〔2020〕72號
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椒江區城市道路兩側退讓地
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街道辦事處、大陳鎮人民政府,區政府直屬各單位:
《椒江區城市道路兩側退讓地管理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2月9日
椒江區城市道路兩側退讓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道路兩側退讓地管理,改善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質,根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浙江省城市景觀風貌條例》、《臺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臺州市城鄉規劃條例》等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區城鎮規劃區范圍內城市道路兩側退讓地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城市道路兩側退讓地(以下簡稱退讓地)是指城市道路紅線到臨街建筑邊界線之間的場地空間(臨路建設項目按照規劃批準有圍墻線的,其圍墻線到建筑邊界線的場地空間除外),是向社會公眾開放的道路設施、供公共使用和活動的場所,包括綠化、場地以及道路出入口等配套設施。
第三條 退讓地與城市道路實行一體化規劃建設管理。
第四條 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做好城市道路兩側退讓地的景觀風貌監督管理工作;界定城市道路兩側退讓地空間的權屬;負責將城市道路兩側退讓地城市景觀風貌控制和引導要求、規劃管理要求納入規劃條件或規劃許可;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和竣工規劃核實時,審核列入規劃條件或規劃許可的城市景觀風貌控制和引導要求、規劃管理要求的落實情況。
各街道辦事處負責督促轄區內退讓地產權單位的提升改造、養護維修工作(不包含已移交給城市管理部門的范圍)。
區城市管理部門牽頭做好城市道路兩側退讓地的管理養護工作。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據職權負責查處城市道路兩側退讓地內的違法行為。
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在城市退讓地明確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的前期下,牽頭負責政府投資城市道路兩側退讓地的提升改造及協調退讓地范圍內涉及的各類設施管線建設管理有關工作。。
區財政部門負責城鎮道路兩側退讓地管理養護的政府負擔部分經費保障。
其它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道路兩側退讓地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涉及城市道路兩側退讓地的各產權單位要按照土地批準文件明晰道路與建設項目后退用地界限,確保道路路權。
第二章 退讓地的移交與管理
第六條 對于已經形成的建筑退讓地空間,在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引導產權單位向區城市管理部門一次性整體移交城市道路退讓地范圍內的各類城市公共基礎設施使用權和管養職責(含市容環衛、公共停車、綠化景觀、路面及附屬設施,不含地下管線及埋地構筑物管養職責,下同)。不得分割移交,對于非整體移交,區城市管理部門有權拒絕接收。
移交前對于現有已設置崗亭、護欄、檔車石、道閘等設施實行封閉管理的,按照退讓地移交方案,可以形成開敞式公共空間。
第七條對于已辦理審批收費停車點區域,按照“誰受益、誰管理”的原則,由停車管理公司或其委托的物業公司負責管養職責,具體的實施范圍由區城市管理部門予以明確。不移交的退讓地應當由產權單位業主自行或者委托物業管理公司履行管養職責,日常管理工作應當符合《臺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及區城市管理部門的管理要求。
移交的退讓地范圍內的市政、綠化等設施,尚處于原施工單位保修期內的,移交單位應當繼續承擔保修期內的質量保修責任。
第八條主城區內對于現狀已經建成的商住小區(地塊),可以由業主自行委托物業管理,也可以由業主委員會或者所在地街道、社區組織業主委員會按照自愿原則向區城市管理部門申請移交。無業主委員會的,由所在地街道、社區組織業主代表,按照本規定向區城市管理部門移交。移交后的管養費用由區財政承擔。
第九條 道路兩側退讓地空間嚴禁擅自改變規劃用途,或者違法建設收費停車場或專用停車場。對確有需求且符合規劃要求,并滿足停車場改造和差異化停車收費條件的,經自然資源和規劃、公安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等相關部門審批,按照機動車停車場地設計標準進行改造。
第十條 道路兩側退讓地空間內嚴禁擅自利用鋼管護欄、升降欄桿、門禁道閘等障礙物違法設置、占用、挪用停車區域,嚴禁擅自改變規劃用途設置停車泊位,或者違反城市景觀風貌規定。道路兩側退讓地空間內如出現上述情形及其他違法行為的,由綜合行政執法、自然資源和規劃等職能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三章 退讓地的提升改造
第十一條 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巡查和檢測評估制度,定期組織對所管轄道路兩側退讓地的設施進行檢測評估。評估結果達不到正常使用要求的,涉及已移交區域,確需政府規劃要求改造提升的,應當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結合舊城改造或城市更新要求,提出改造計劃,列入政府年度城鄉基礎設施建設投資計劃;如仍由產權單位、物業管理、社會化管理的,由產權單位自行按照要求改造提升。
第十二條政府性投資改造可以按照退讓地移交協議約定予以實施,沒有約定的實施時應當同產權單位會商,不得影響退讓地使用權及養護管理。養護管理仍由改造前原產權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物業單位負責。
第十三條 退讓地產權單位或者政府性投資改造建設單位對已建的退讓地提升改造前,應當組織編制改造設計方案,并征求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門意見。
第十四條 工程保修期內,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2月9日印發